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74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博怡
代 理 人 陳飛龍
債 務 人 日銅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王茂隆
人
債 務 人 陳水哖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參佰肆拾玖萬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