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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27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27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陳飛龍 債 務 人 日銅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茂隆 人 債 務 人 陳水哖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參佰肆拾玖萬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  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