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719號
債 權 人 冠緯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憶雯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蔡鎮安(原名
:蔡永川)、李金芹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
第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
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經核,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蔡鎮安(原名:
蔡永川)、李金芹所在地及戶籍地分別在高雄市永安區、楠
梓區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
戶籍謄本在卷
可稽,
非
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違背
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
適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