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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771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7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金易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饒秉寓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玖仟柒佰參拾元   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