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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773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 債 權 人 愛生雅木材(香港)有限公司(SCA Wood Hong Kong       Limited) 法定代理人 Haaken Persson 代 理 人 林哲誠律師、謝礎安律師、廖士權律師 債 務 人 冠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宇 債 務 人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珮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壹拾參萬元,及其中㈠   美金貳拾參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㈡美金參拾萬元,自  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 五計算之利息,㈢美金陸拾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  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 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