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
債 權 人 愛生雅木材(香港)有限公司(SCA Wood Hong Kong
Limited)
法定
代理人 Haaken Persson
代 理 人 林哲誠
律師、謝礎安律師、廖士權律師
債 務 人 冠田木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鎮宇
債 務 人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珮吟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壹拾參萬元,及其中㈠
美金貳拾參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㈡美金參拾萬元,自
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㈢美金陸拾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
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