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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40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4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連盈隔熱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孟玄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壹仟柒佰零貳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 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 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  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