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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倘系爭票據尚未交付給受款人前遺失票據,發票人始有票據   權利據以聲請公示催告。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發票人(   即「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」),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   為同一後,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原聲請人改列   為送達代收人。 二、倘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,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   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,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(即   「伊迪行製衣興業有限公司」),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   為同一後,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三、確認聲請人為何人?若為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,請表明正   確之法定代理人,及聲請狀補正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章。若   為邢士正,請釋明得為本件聲請之依據。 四、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請補正付款銀行之大小印章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4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