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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黃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美 上聲請人黃興實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尚未交付給受款人前遺失票據,發票人始有票據權利據以聲   請公示催告,請補正下列事項:  (一)具狀到院釋明遺失原因。  (二)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欄位為「黃興實業有限公司黃春    美」且用大小印,檢附經更改之「掛失止付通知書」正本    到院。(台端檢附為影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