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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瑞森THADDEUS S. ERICSON 上聲請人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付款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一紙(台端檢附   為影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