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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松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燕 上聲請人松鐵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於109年5月12日陳報到院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補蓋   付款銀行之正本簽章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5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