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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華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宏 上聲請人華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(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   票之票號、金額、發票人、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  )。請至原報案警局,在空白處補登系爭本票之詳細資料,   補登處併加蓋警局戳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