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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福伊特驅動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薄瑞德 上聲請人福伊特驅動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( 代收入傳票)。 二、承上,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   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2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