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96號
聲 請 人 元宏益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湯吳琇慧
上
聲請人元宏益興業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公示催告
聲請狀所載之
法定代理人「湯吳琇慧」,與狀末所
蓋之負責人章「林彥旻」並不一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
者為正確。若湯吳琇慧
非法定代理人,可改列為
送達代收人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