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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元宏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吳琇慧 上聲請人元宏益興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法定代理人「湯吳琇慧」,與狀末所   蓋之負責人章「林彥旻」並不一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   者為正確。若湯吳琇慧法定代理人,可改列為送達代收人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