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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元宏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吳琇慧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無記名證券、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之證券,得由最後之持 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另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 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 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項 、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經核,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欲聲請公示催告之系爭票據, 因聲請人未補正票據權利人之法代釋明及相關證明,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送達聲請人收受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然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即難認聲 請人已釋明系爭票據之事實,依前揭規定,其聲請自無從准 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