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96號
聲 請 人 元宏益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湯吳琇慧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
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無記名證券、空白
背書之指示證券之證券,得由最後之
持
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另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
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
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項
、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經核,聲請人
聲請狀所載欲聲請公示催告之
系爭票據,
因聲請人未補正票據權利人之法代釋明及相關證明,經本院
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
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送達聲請人收受
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然
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即
難認聲
請人已釋明系爭票據之事實,依
前揭規定,其聲請自無從准
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