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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 定者為限,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支票係屬 證券之一種,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依上開規定,亦應以 得背書轉讓者為限,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事裁 定可資參照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支票(票據號碼:QD0000000號 至QD0000000號)共7紙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,並提 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為證明。依聲請人 所檢附該7紙支票影本均為禁止背書轉讓支票,且依支票影 本觀之,其受款人載明為「華商公證股份有限公司」,依票 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,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 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要件不合,自不得為公示催告 之聲請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本件聲請不合法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