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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月花 上聲請人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壹仟元整(可利用附件多元化繳費單繳費)。 二、具狀補陳聲請人大小用印到院(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?請具   狀補陳。若蘇月花法代,可以改列為送達代收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