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23號
聲 請 人 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月花
上
聲請人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壹仟元整(可利用附件多元化繳費單繳費)。
二、具狀補陳聲請人大小用印到院(正確
法定代理人為何?請具
狀補陳。若蘇月花
非法代,可以改列為
送達代收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