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4號
聲 請 人 國益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憲國
上
聲請人國益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購買
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(例:取款條、代收入
傳票)
二、承上,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
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