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號
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涂元光
相 對 人 蔡勝安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
二、
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
抵押權新台幣(下同)2,598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民國(
下同)108年9月30日,以
擔保其與影響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所欠聲請人關於SBR工廠廢水處理設備採購案債務之清償,
,並以相對人所有為擔保,並於108年7月11日經登記在案。
詎清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未依約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
,以資受償,並提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
他項權利證明
書影本、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
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一:不動產標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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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土地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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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利範圍│備考│
│號│市 ○區 ○段 │小 段 │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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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高雄 │小港 │山明 │ │777 │ │85 │5分之1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2│高雄 │小港 │山明 │ │844 │ │15 │全部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3│高雄 │小港 │山明 │ │909 │ │2 │全部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4│高雄 │小港 │山明 │ │910 │ │9 │全部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5│高雄 │小港 │山明 │ │1009-1 │ │1 │全部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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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│高雄 │小港 │山明 │ │1077-3 │ │2 │全部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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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