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22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陳侑成
相 對 人 貝里斯商東林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邑疆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
準用之,
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3年7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
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
聲請人借款之
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同
)47,8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為民
國133年7月30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
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
三、
嗣㈠相對人邀同案外人林邑疆為連帶
保證人於民國103年5月
19日向聲請人借用29,500,000元,㈡案外人JUN WEI INTERN
ATIONAL CORP.邀同案外人林邑疆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
3月1日向聲請人申請授信總額美金3,900,000元,㈢案外人
東慶經貿企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2年12月11日起向聲請人借
款共計26,000,000元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按
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
詎上開借款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
上開約定,
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
以資受償,並提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
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、借款契約影本3件、授
信總約定書影本2件、動用申請書影本9件、契據變更約定書
影本3件、授信條件通知
暨確認書影本2件為證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
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:不動產標示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土地: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
│號│市 ○區 ○段 │小 段 │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高雄 │苓雅 │苓東 │ │128 │ │5,056 │10000分之37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高雄 │苓雅 │苓東 │ │129 │ │9,562 │10000分之37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建物︰ │
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┤
│編│ 建 │ │ 建築式樣 │建 物 面 積(平方公尺)│權利│備│
│ │ │ 基地坐落 │ 主要建築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材 料 及 │樓 層 面 積│ 附屬建物 │ │ │
│號│ 號 │ 建物門牌 │ 房屋層數 │合 計│用途及面積│範圍│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┤
│1│1986│苓東段128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│十五層:272.60│陽台: │全部│ │
│ │ │ │024層樓房 │合 計:272.60│30.71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雨遮: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四維三路5號15樓 │ │ │5.27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┤
│備註:共有部分:苓東段00000-000 建號 55,267.55平方公尺 │
│ 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364 │
│ (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559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40) │
│ ( 地下二層560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40) │
│ ( 地下二層562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40)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