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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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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福盛亞洲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辛鈞 相 對 人 陳東陽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同 )2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16年2月16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 三、嗣相對人於民國105年7月1日簽發面額2,000,000元,到期日 為民國106年5月15日之本票一紙,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,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、 本票影本1件、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。 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:不動產標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土地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 │號│市 ○區 ○段 │小 段 │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高雄 │新興 │新興 │二 │534 │ │712 │100000分之1295│ 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建物︰ │ 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┤ │編│ 建 │ │ 建築式樣 │建 物 面 積(平方公尺)│權利│備│ │ │ │ 基地坐落 │ 主要建築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材 料 及 │樓 層 面 積│ 附屬建物 │ │ │ │號│ 號 │ 建物門牌 │ 房屋層數 │合 計│用途及面積│範圍│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1│5824│新興段二小段534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│十四層:54.81 │陽台:4.96│全部│ │ │ │ │ │014層樓房 │合 計:54.8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林森一路252號14樓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┤ │備註:共有部分:新興段二小段00000-000 建號 3,571.34平方公尺 │ │ 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1323 │ │ (含停車位編號16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417)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