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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高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、李俊杰、劉秀芬、 楊瑋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(聲請狀所載本票金額新台幣3,10   8,000元與所附本票金額新台幣3,168,000元不符,如有誤,   請具狀更正)。 二、相對人李俊杰、劉秀芬、楊瑋婷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  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相對人高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