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75號
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玉樹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高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、李俊杰、劉秀芬、
楊瑋婷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之
訴訟標的金額(
聲請狀所載本票金額新台幣3,10
8,000元與所附本票金額新台幣3,168,000元不符,如有誤,
請具狀更正)。
二、相對人李俊杰、劉秀芬、楊瑋婷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相對人高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