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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聲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克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書 代 理 人 宋明政律師 相 對 人 天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伍 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經本院107年度雄簡 字第2370號、10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民事判決確定,其第一 、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。 三、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,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 一、二審裁判費,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1,770元、2,655元 。是以,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,42 5元(1,770+2,655=4,425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