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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長利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瑛 相 對 人 曾柏雄 相 對 人 賴統生 上一人 之 特別代理人 曾珮晴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40號裁定 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,業據本院調取前揭 假扣押卷宗,核閱屬實,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 訟,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,是以,聲請人依 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即屬有據, 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林佳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