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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9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聲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孟三騏即孟三中 相 對 人 台灣智庫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彩碧 相 對 人 曾繼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 人之財產,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。經查,相對人為保 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,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 人之財產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以106年度司裁全字 第1316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。相對人嗣依該裁 定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 第608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,業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上 開案卷核閱屬實。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亦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。是以,聲請人依前揭條 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即屬有據,應予准 許。 三、據上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