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76號
聲 請 人 孟三騏即孟三中
相 對 人 台灣智庫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馬彩碧
相 對 人 曾繼輝
上列
當事人間因
假扣押事件,
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
人之財產,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。
經查,相對人為保
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
強制執行,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
人之財產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以106年度司裁全字
第1316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。相對人
嗣依該裁
定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
第608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,
業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
上
開案卷核閱屬實。而相對人
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亦
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
可稽。
是以,聲請人依
前揭條
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
即屬有據,應予准
許。
三、據上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