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審國貿字第3號
原 告 Saf-T-Gard International Inc.
法定
代理人 Richard A. Rivkin
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
律師
葉立琦律師
原告與
被告唯客爾國際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足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未標明幣別者同
)5,771,230 元【計算式:美金200,112 元×28.84 (
訴訟繫屬
日民國109 年11月27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)=5,771,230 元
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,222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56,737元,尚
應補繳1,48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