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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國貿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審國貿字第3號 原   告 Saf-T-Gard International Inc.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A. Rivkin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      葉立琦律師 原告與被告唯客爾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未標明幣別者同 )5,771,230 元【計算式:美金200,112 元×28.84 (訴訟繫屬 日民國109 年11月27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)=5,771,230 元 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,222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56,737元,尚 應補繳1,48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