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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審建字第23號 反 訴 原 告 即 被  告  黃琦雁 訴訟代理人  王佩琳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臺灣綠築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 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280,2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6 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3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3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