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審建字第84號
原 告 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張美雪
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
律師
原告與
被告暐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足
裁判費。查原告
聲請核發支付命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3,303,689 元,被告
異議後視為起訴,
嗣原告提出民國
109 年12月30日書狀擴張請求金額為4,136,101 元,即
本件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41,986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3,769元,仍須補
繳8,217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擴張部分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