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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海商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審海商字第12號 原   告 鴻霖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慧 被   告 盛暉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      李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5 月20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555 號裁定,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6,139元,此裁定已於10 9 年5 月26日送達原告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今尚未繳費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,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