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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審訴字第1060號 原   告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被   告 盈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;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;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以文書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4條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又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 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110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違反兩造簽訂之「日盛期貨顧問系統 開發暨維運合約書」(下稱系爭契約書),請求被告返還原 告已支付之價金及給付違約金。經查依兩造系爭契約書第九 條第二項約定,就系爭契約涉訟時,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且本件並未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 法律關係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,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