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060號
原 告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智光
被 告 盈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;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;按當事人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以文書
合
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
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
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4條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又
前揭法條關於
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
專屬管轄外
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
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
110號裁定
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違反
兩造簽訂之「日盛期貨顧問系統
開發
暨維運合約書」(下稱
系爭契約書),請求被告返還原
告已支付之價金及給付違約金。
經查依兩造系爭契約書第九
條第二項約定,就系爭契約涉訟時,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
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且本件並未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
法律關係,
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,
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