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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1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 原   告 宜信精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釉心 被   告 速度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顥仁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,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9 月7 日裁定(109 年度補字第821 號)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,900元,此裁定已於 109 年9 月9 日送達予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 期今尚未補繳裁判費,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,此有本 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,依上開條文規定,原告之訴顯 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