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322號
原 告 寶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秀青
訴訟代理人 王子杰
被 告 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廣超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。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
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
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
2條第2項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
兩造簽立麻將遊戲開發合約(下稱
系爭契
約),因被告未依約履行,原告
乃依
民法第226條、第229條
第1項、第254條、第256條、第259條第1、2款規定解除系爭
契約,並請求返還價金。
經查,被告公司設立登記於南投縣
,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
可稽。
揆諸上開規定,本
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轄法院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