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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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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14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審訴字第1401號 原   告 鑫倍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政韋 被   告 陳進福       陳生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 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被告陳進福、住高雄市○鎮區○○路 ○ 巷○ 號、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 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 為「被告陳進福、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 號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至 原裁定所列住所在高雄市○鎮區○○路○ 巷○ 號之姓名為陳 進福之人,並非本件被告,併予敘明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