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審訴字第144號 原   告 典佑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祥 被  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 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15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2號裁定,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1,885元,此裁定已於109年1月 20日送達原告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今 尚未繳費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