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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14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審訴字第1450號 原   告 朱梓榕 被   告 友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昌盛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此裁定已於109年11月10日寄存 於屏東縣新園鄉新園派出所,並由原告於109年11月17日領 取,有送達證書及派出所訴訟文書寄存紀錄表傳真影本附卷 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