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210號
原 告 佶達海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秉芳
被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
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,經本院於
民國109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此裁定已於109
年2月5日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領取,有寄存送達證書及高雄市
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傳真領取資料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