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377號
原 告 愛智圖書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博名
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,當事人就關於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
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
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
專屬管轄之
訴訟,不
適用之,此觀於同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6條之規定
自明。
是以,關於
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
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
拘束,當事
人間經合意定管轄法院後,即由該合意管轄之法院取得管轄
權,除當事人不以該合意管轄為
抗辯,並為
本案之
言詞辯論
外,其他法院就該合意管轄之事項即喪失管轄權。又所謂「
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」,係指該法律關係本身;或由
該法律關係而生之各種權利義務關係而言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簽訂東森YOYO幼兒園及萌學園幼
兒園教學用品授權及訂購合約書(下稱
系爭契約),惟出貨
後被告未給付貨款且擅自扣款,
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
被告給付貨款
暨遲延利息等語;而依原告所提系爭契約書第
15條約定,
兩造已約定如因系爭契約涉訟時,以臺灣臺北地
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既
非專屬管
轄之訴訟,且兩造間就系爭契約所生之爭執復已合意由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
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據上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