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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審訴字第433號 原   告 新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卿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騰荃能源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於109年7月 1日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22,264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,157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0,350元外,尚應補繳 4,80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