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433號
原 告 新乘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雅卿
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
律師
原告與
被告騰荃能源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於109年7月
1日擴張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22,264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15,157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0,350元外,尚應補繳
4,80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擴張部分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