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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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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審訴字第968號 原   告 鑫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羽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順耀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。依原告民國109年10月14日民事陳報暨準備書狀所載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80,79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,661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9,513元後,原告尚 應補繳裁判費5,1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