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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重訴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審重訴字第234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 告 李信昌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弘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等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原告請 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3,130 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,2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國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