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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重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審重訴字第95號 原   告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被   告 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廷恩 被   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 人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,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5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此裁定已於 109 年5 月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