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泓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晶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 用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 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倘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 服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636,044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0,70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 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褘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