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7號
原 告 晉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力勇男
訴訟代理人 吳俁
律師
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
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是當事人
兩造
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法定要件,當事人及法
院均應受其
拘束。關於
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
專屬管轄外,得
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
適用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承攬高雄市第71期市地○○○○○
○地00000000道路○○○○號誌、雜項其他等工程
(下稱
系爭工程),並依兩造間
承攬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
被告給付承攬報酬,
核屬因兩造間承攬契約所生爭議而涉訟
之情形。又
觀諸被告提出之完整工程合約書及相關附件資料
(建字卷第23至52頁),可見
上開合約書係兩造就原告承攬
系爭工程所訂立之書面契約,且原告有於上開合約書及附件
上用印確認其內容;被告並具狀表示原告有依上開合約書約
定進行工程進度,被告亦承認上開合約書之效力等語(建字
卷第55頁),是上開合約書內容應屬兩造合意之承攬契約內
容無誤。另依上開合約書第23條規定(建字卷第29頁),兩
造就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所生糾紛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(下稱臺北地院)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原告主張兩造並無
合意管轄之約定
云云,並無依據。原告雖主張本件債務履行
地位於本院管轄區域,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,然當事人既已
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管轄法院,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
管轄之意,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,
自應認屬排他性的合意管轄。又本件
非法律規定專屬管轄之
訴訟,
揆諸前開說明,兩造既以書面約定其等因上開合約書
之承攬契約爭執涉訟時,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北地院
,兩造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,並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
,本件應由臺北地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
書 記 官 林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