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建字第2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泰詠營造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上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67萬8,308元,應繳第二審
裁判費2萬6,448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
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