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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國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政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訴訟代理人 劉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「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 告負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」; 事實及理由欄壹、四、(二)4.②B.中之第11頁第6行關於「贊 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趲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