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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建字第32號 原   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原   告 順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義傑   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蘇聖閔 被  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訴訟代理人 曾彥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屬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轄區,被告亦否認兩造訂有書面契約,並為管轄權抗辯( 卷第25頁書狀) ,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 項之規定,應由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到庭亦均陳明同意移轉由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( 卷第35頁筆錄) 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