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2號
原 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佳紋
原 告 順傑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傅義傑
上二人
送達代收人 蘇聖閔
被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
訴訟代理人 曾彥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
住所地係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屬臺灣橋頭地方法
院轄區,被告亦否認
兩造訂有書面契約,並為管轄權
抗辯(
卷第25頁書狀) ,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 項之規定,應由臺
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到庭亦均陳明同意移轉由臺灣橋
頭地方法院管轄( 卷第35頁筆錄) 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立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