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
原 告 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朝源
訴訟代理人 許駿彥
律師
林心惠律師
陳志銘律師
複 代理人 王耀德律師
被 告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劉麗蓉
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後擴張追加金錢請
求為新臺幣(下同)23,874,580元本息(見本院卷㈠第61頁),
並追加請求被告返還面額335 萬元之履約保證
本票1 紙(下稱
系
爭本票,見本院卷㈠第62、221 頁),經核原告因受系爭本票返
還可獲利益為335 萬元,合計原告擴張追加後之
訴訟標的價額為
27,224,580元(計算式:23,874,580+3,350,000=27,224,580 )
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51,624 元,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89
,308元後,尚應補繳162,316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擴張
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命補費部分,
不得抗告;核定標的價額部分,得抗告。如
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蔡妮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