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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建字第5號 原   告 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源 訴訟代理人 許駿彥律師       林心惠律師       陳志銘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耀德律師 被   告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麗蓉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後擴張追加金錢請 求為新臺幣(下同)23,874,580元本息(見本院卷㈠第61頁), 並追加請求被告返還面額335 萬元之履約保證本票1 紙(下稱系 爭本票,見本院卷㈠第62、221 頁),經核原告因受系爭本票返 還可獲利益為335 萬元,合計原告擴張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27,224,580元(計算式:23,874,580+3,350,000=27,224,580 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,624 元,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89 ,308元後,尚應補繳162,316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擴張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,不得抗告;核定標的價額部分,得抗告。如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妮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