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
法定
代理人 許永穆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玟玲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3,569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4,514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玫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