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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玟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(下同)3,569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,514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玫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