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金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30,5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2,16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
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
,亦應於
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