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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30,5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,16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