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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均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琴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0日本院109 年度建字第65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(下同)209 萬5,19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,685 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 。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,併予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