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建字第8號
原 告 林宗民
謝孟璇律師
劉怡孜律師
被 告 撼動建設有限公司(即藏經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)
兼法定代理
人 胡子翔
吳政銘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,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
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,故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