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款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建字第8號
原      告  林宗民 
訴訟代理人  鄭國安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謝孟璇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劉怡孜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撼動建設有限公司(即藏經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)

兼法定代理 
人          胡子翔 
            吳政銘 
訴訟代理人  張堯程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,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詹宗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