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建字第8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鼎信國際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久鼎公害處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5,109,56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77,202元,上訴人尚未繳納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